《刑法》
依實務見解,結夥犯之成立應符合三個要件:
①多數行為人相互間有意思聯絡(18 上1253)
★訣:18:有意思能力可以買手機聯絡
1253:騎125的三陽機車。
②在場實施或分擔實施,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(76 台上7210)
★訣:妻落單76:妻子是共謀但她在家
7210:因為妻惡依林,妻討厭蔡依林
③非無責任能力之人(37 上2454)
★37:不管37二十一
2454:惡視24且無視54受害者的求饒,表示
非無責任能力人。
①②③口訣=非聯場 加映